(资料图片)
先供卡给他人用于犯罪,后将卡内钱款转为自用,长泰一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支付结算,10天间流入资金人民币160万余元。日前,该男子经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。
2021年2月17日至27日间,长泰男子陈某山明知他人可能把银行卡用于转网络赌博资金,仍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、平安银行卡和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卡、网上银行账号、登录密码、交易密码、U盾给他人使用。期间,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共流入资金389695元,平安银行账户入账结算共流入资金1212917.1元(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5000元),2张银行卡合计共流入资金1602612.1元。不久,银行卡因涉嫌犯罪被冻结。
2021年3月2日,陈某山所提供的平安银行卡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冻结,冻结期限6个月,冻结金额30555.19元。6个月后,冻结期限一结束,陈某山明知银行卡内余额是他人财物,仍将该银行卡挂失,并将卡内余额30555.19元转入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,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。
案发后,陈某山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,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。
近日,经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陈某山有期徒刑六个月,罚金一万二千元;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,罚金一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罚金二万二千元。


